网络时代如何为商标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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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如何为商标权保驾护航

    郑州一名对生姜有研究的老中医,近日突发奇想借用潘长江的名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一个名为“潘尝姜” 的姜饮料商标,竟得到了批复。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的生活消费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已经成为许多人的选择。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最新监测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个人网店数量已达1200万家,网购用户突破1.3亿。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网上零售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该季度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173.4亿元,同比增长104%。

  与网上购物增加相关联的是,近年来网络商标侵权现象也急剧增加。由于网络的全球化、虚拟性和客观性并存、科技含量高等特点,使得网络商标侵权的监管和维权变得十分复杂。

  1 网购时代 商标侵权增加

  超九成网友认为,网络售假现象很严重

  只要鼠标一点,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各种商品,方便简捷、省时省力的网络购物已经从一些年轻人追求的时尚转变成许多人的日常消费形式。但是,这种消费形式也伴随着风险。

  半年前,在北京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上班的吴女士,发现几个朋友都在网络上购买化妆品,价格比在商场购买便宜很多,于是她也从网上购买了一瓶某知名品牌的免洗面膜。当晚吴女士就试用了一下,意想不到的是第二天起床就发现脸上都是红斑。她立即到医院皮肤科检查,结果被确诊为皮肤因外界刺激过敏。医生得知她刚使用过免洗面膜后表示,“不排除所用面膜为劣质产品。”

  正当吴小姐准备向销售此产品的网店索赔时,该网店已经从网上消失了。于是吴小姐想到向生产此产品的厂商索赔,可是当她到该化妆品品牌的官方网站查询时却发现该品牌根本就没有生产过她所购买的产品。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吕志华介绍,网络商标侵权主要是指在网上销售侵权产品,或者选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图形、图像并入自己的网页。如果行为人销售假冒商品,或者对他人注册商标作突出性使用,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则构成网上商标侵权行为。由此可见,吴小姐所购买的免洗面膜,使用了他人注册的商标,是侵权商品,该网店店主销售假冒商品构成了网上商标侵权行为。

  30岁的青海人曹某来到北京后,一直没有合适的工作,听朋友说网上可以开店卖东西,便于 2005年在网上开设了一家网络小店。2006年6月,曹某开始在其网店销售假冒的国外知名品牌产品。后被举报,公安机关将曹某抓获,并在其暂住地起获假冒名牌箱包290个、鞋6双。检察机关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提起公诉。今年7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近日,腾讯网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九成网友认为,网络售假现象很严重,网络售假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严重影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应该严厉打击。

  2 网络环境 商标侵权更复杂

  网络服务商应审查网络使用者的身份

  在电子商务中,越来越多的厂商认识到互联网是一种最有效的传播工具和营销手段。与网下商标一样,网上商标表明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在电子商务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全球性等特点使得商标在互联网上的作用不仅仅限于此,出现了多种利用商标的行为,许多都构成了对商标的侵权。与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相比,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有了新的发展。

  据吕志华介绍,网络商标侵权除了网上销售侵权产品,或者选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图形、图像并入自己的网页这种常见的方式外,还有域名抢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自己网页上的链接标志,以及网络搜索提供商将自己的客户搜索放置前置等方式。

  “互联网上的域名如同网络空间的‘商标’,潜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应。故意将别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来牟取利益属于侵权行为。”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知识产权处处长王志广介绍说,“行为人未经许可在自己网页上使用他人商标,或者将包含了他人商标的域名作为链接到该商标权人网页的‘锚’,如果此种行为造成网上用户对设链者及被设链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授权关系或者其他方面关系,就构成了网络商标侵权。”

  网络服务商为商品销售者提供销售平台,其并不直接参加制假、售假活动,它在网络商标侵权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Ebay大中华区负责公共事务的总监唐磊表示,网络发展速度快,销售商品品种繁多,数量巨大,从服务提供商的角度,比较难以判断商品的真伪。

  针对唐磊的看法,外商投资协会优质品牌委员会主席张为安提出,网络服务提供商虽不直接参加制假、售假活动,但作为销售平台的提供者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对于他人借助网络服务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服务商明知其用户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仍不删除相关信息以消除侵权后果,无疑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应当与发布者构成共同侵权。”王志广表示,虽然面对海量的信息,网络服务商不可能对所有用户进行一一排查,但仍然要以法律形式规定网络服务的必要注意义务,对网络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并赋予其权力要求网络使用者提供必要证明文件,以有效防范网络商标侵权。

  3 综合治理 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建设监管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巡查网上信息

  如何有效治理网络商标侵权现象?相关专家学者及业内人士表示,整治网络商标权侵权行为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需要社会各个部门通力合作、互相配合。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张为安认为:“由于网络商标使用行为的特殊性,如果商标保护仍局限在分类保护中,加上域名管理的疏漏,很可能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张为安建议,为了更有效地制止网络商标侵权,应该完善立法工作,扩大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今年7月1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的重要举措。吕志华说:“工商行政部门正在努力建设12315消费者投诉平台,如果发现有网站经常被消费者投诉,将把他列入黑名单,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强化监管。”吕志华提议推进网络监管平台建设,“网上侵权信息量非常大,常规手段很难解决,技术性的问题要通过技术性的手段来解决。只有建设网络监管平台,通过技术手段主动对网上信息进行常规巡查,才能够防患于未然,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网络信息瞬息万变,如何才能获取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网络用户在维权时都面临着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授蒋志培建议尝试网上证据保全公证。蒋志培介绍说,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公证员对所有的电脑操作步骤、时间和进入网页的先后顺序及对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的网页内容的复制过程,现场进行监督,打印或拍照,并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蒋志培认为,应该完善网上公证服务,制定统一、合理的收费标准,从而帮助消费者和权利人有效维权。

  “网络服务商作为销售平台提供者,在维护网络商标权方面也责无旁贷。”唐磊表示,“网络服务商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事前审查和事后补救工作,积极配合国家执法部门严厉惩治网上售假行为。”

  国外关于网络商标侵权的法律保护(链接)

  美 国

  美国对于后注册的域名与先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等情况采取的做法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扩展到域名领域外,而一般的注册商标权则不能对抗域名权,但利用域名侵犯先注册商标者的权利并损害其商誉的行为除外。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及其修正案规定,“商标淡化”可以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事由之一。这里的“商标淡化”是指通过对他人商标的不正当使用,来影响商标权人的商标权,降低该商标知名度,损害、玷污商标权人商誉的行为。

  法 国

  法国法院认为,域名抢注行为等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法国境外,并不妨碍法院做出判决。对于抢注域名者,法院判决其放弃使用域名,且不得使用原告商标。而对仅以商标名称注册域名但不使用者,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是这种做法妨碍了商标所有者在网络上对商标的使用。

  德 国

  德国法院在网络商标侵权案例中,通常会核查域名注册人是否有以非法方式威胁将来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如果有的话,这种行为就会被判决禁止。而在行为的认定上,如果域名注册人向可能在网络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人兜售域名侵权。

  日 本

  日本《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规定,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和单一域名制,即相同的三级域名在同一通用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时,按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一个机构只能注册一个域名,以尽可能避免域名纠纷。在责任认定上,凡注册机构接到有效判决书、和解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正本要求禁止注册域名使用的,即应注销已注册的域名。